(2019)粤0105民初11517号原告于光辉诉被告高志峰
(2019)粤0105夷易近初11517号
本院受理原告于光辉诉被告高志峰生命权、康健权、身段权胶葛一案【案号:(2019)粤0105夷易近初11517号】因被告高志峰无法联系投递,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夷易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高志峰看护布告投递(2019)粤0105夷易近初11517号夷易近事讯断书一份,讯断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于本讯断发生司法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30元、误工费822元、交通费1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哀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包袱。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批准被告在实行讯断时将其应包袱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看护布告之日起,颠末六旬日,即视为投递。如不服讯断,自看护布告期满之越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夷易近法院提起上诉。过期不上诉,讯断即发生司法效力。并在大年夜洋网看护布告投递其他司法文书
特此看护布告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韩建文、李美琦(电话020-83005350、8300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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